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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1-11 | 县太爷的法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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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法治  依法治国  文化 
    李慎之曾提到外来的东西到中国就变了味儿,“民主”被解成了“为民做主”,“法治”本是rule of law的翻译,到了中国成了“依法治国”(rule by law)。我曾仔细体会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区别,前者是法律最大,法律说了算,后一种说法是某种力量通过法律来统治,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工具。不过,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比我这两句干巴巴的解释形象多了。

县长很生气

    陕西绥德县职中校长为了让助学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,去找县长签字。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,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,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,没料此举给自己带来麻烦。当日绥德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,责令校长停职,向县长赔礼道歉,并被要求做检查。县公安部门随后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该校长行政拘留。

县委书记很生气

    辽宁西丰县,商人赵俊萍因加油站的拆迁补偿问题,卷入到和地方政府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之中。 赵在加油站被强拆、与县委书记张志国屡次交涉拆迁补偿不果后,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县的部分领导干部:“辽宁西丰有大案,案主姓张是正县,独霸西丰整六年,贪赃枉法罪无限……”结果这下子捅了马蜂窝,在她准备向中纪委告状时,被西丰县警方从北京抓回,先是羁押了几个月,后以偷税、诽谤(县委书记张志国)被起诉。事情还没完,这只是第一起诽谤罪,还有第二起。《法人》杂志社记者朱文娜针对此事,写《辽宁西丰,一场官商的较量》,结果西丰县警察的力量又一次伸到北京,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,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,到北京《法人》杂志编辑部,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。详见http://news.ifeng.com/society/1/200801/0107_343_354905.shtml

    绥德县长在解释采访时,声称对县公安部门拘留校长不知情;巧合的是,西丰县委书记也称对先后两起诽谤他本人案件事先不知情,要知道诽谤属自诉案件,“受害人”没有告,就不该立案。我们的两位县官都如赵匡胤被黄袍加身、宋江被推举成梁山首领一样无辜和无奈。

    在舆论的压力下,追着县长签字的校长复职了,记者朱文娜诽谤案也撤案了。然而赵俊萍的“短信诽谤”遭遇还没了结。在这两件事中,欺负公民的就是这些执法部门,法律成了整治“刺儿头”“钉子户”“刁民”的工具。而“刁民”能依靠的却只是社会舆论。以这两个例子诠释“依法治国”,得出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:国家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强制的暴力机关,是统治阶级手中的强力工具,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(提出该观点的好像不是马克思,是列宁)。而有一种关于法律、国家的说法截然不同:宪法起草者要勾画出一份蓝图,而统治者不过是亦步亦趋而已。宪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师,而统治者是机器的组装操纵人…治人者不能制法,反之,制法者也不能治人……不必问统治者是否高出法律了,他们只是国家一员。这几句话来自卢梭的《社会契约论》——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。

    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造就了两个世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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